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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物本·《刑罚的历史》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(1)
作者:狸仙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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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禁止转载】读物本 / 古代字数: 96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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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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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简介

罗翔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刑法老师 。 阅读本书,跟着网友戏称“法外狂徒张三”的罗翔老师,一起学习古代刑罚的历史知识。

更新时间

首发时间2023-10-09 09:09:41
更新时间2023-10-09 11:10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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剧本正文

第五章 生离死别的流放

 一、先秦的流放故事

1.

流放在我国起源很早,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尧舜时即有流放之刑。当时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氏族内部不听话的成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。《尚书·尧典》中有“流宥五刑”的记载。有人把它解释为:“宥,宽也,以流放之法宽五刑”。用今天的话来说,就是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之刑等酷刑,但为宽大起见,改用流放作为宽宥。

但事实上,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,人的生存环境非常艰难,每个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,将人逐出氏族事实上可能和杀了他差不多。

 

2.

此外,和任何刑罚一样,流放也是镇压异己,政治斗争有力武器。在当时,流刑曾广泛应用于部落联盟内的某些斗争失败的氏族首领。

如尧舜时期著名的“四凶”案件。四凶者,共工、讙兜、三苗和鲧,皆为华夏部落首领,四人及其部落都被流放。《山海经》说共工曾与颛顼争帝,没有成功,于是怒触不周山,搞得天柱折,地维绝,弄得是天倾西北,日月星辰移转方向,东南地面出现了大窟窿,一时洪水滔天。可能是当时势力太大,颛顼帝倒也没怎么惩罚共工。可是到了颛顼侄孙尧帝之时,共工势力衰微,于是被打入“四凶”之首,流放幽州,用来改变北方少数民族(北狄)的习俗。

 

3.

这可谓是一箭双雕吧,既惩罚了政敌,又废物利用让其作为防御北狄的第一道防线。讙兜可能与共工关系不错。相传,尧年老的时候,在部落联盟会议上提出后继人问题,讙兜推荐共工,尧当然没有同意。后来舜在协助尧理政时,就把讙兜打入“四凶”之中,流放到了崇山,用以改变南方少数民族(南蛮)的习俗。另两位“四凶”成员就是三苗和治水失败的鲧了。前者被流放到三危,以改变西边少数民族(西戎)的习俗,后者被流放到羽山,用以改变东边少数民族(东夷)的习俗。

 

4.

其中最冤的可能是鲧了。鲧是颛顼帝之子,大禹之父。鲧治水九年,殚精竭虑,勤奋忘我,无论在工程上还是精神上,都建造了比较良好的基础,如果没有鲧打下的治水基础,他儿子禹能否顺利完成治水任务可能就很难说了。所以屈原曾为鲧叫过屈,但有意思的是,屈原后来也被楚王流放。历史上“忠而被逐,情何以堪”的悲剧曾反复上演。

进入奴隶社会以后,虽然当时的刑罚体系以肉刑和死刑为主,但是流放之刑也有使用,但其主要还是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,并非通常之刑。

 

5.

夏商周三代均有流放的记载,如商朝太甲帝由于不遵祖宗之法,统治暴虐,于是被辅政大臣伊尹流放商汤所葬之处桐宫。当然太甲的运气不错,伊尹并不想取而代之,让太甲流放桐宫,只是让他闭门思过。三年以后,太甲重归善道,伊尹又将政权返还太甲。

春秋战国时期也有流放刑萌芽,其中为国人耳熟能详的莫过于上文提到的屈原了。屈原名平字原,为实现楚国的统一大业,曾辅佐怀王变法图强,坚决主张联合六国共同抵抗秦国。

 

6.

无奈木秀于林,风必摧之。变法伊始,屈原就遭到以怀王庶子子兰为首的楚国贵族集团的仇恨和排挤,他们在楚怀王面前造谣中伤,怀王误信谗言把屈原降职为“三闾大夫”。屈原虽被降职,但仍关心楚国命运。当秦国为了破坏六国联盟,派特使张仪来楚国游说时,屈原冒死进宫劝说怀王不要上当,但怀王却将屈原放逐到汉北,也就是今天的湖北、河南交界一带。待到楚怀王觉察受骗,才想起重新起用屈原。

 

7.

可是,时隔不久,当秦邀请怀王到秦地武关(今陕西商南县西北)会见秦昭王,对于这明显的鸿门之宴,怀王却听信子兰的怂恿亲去武关,对屈原的苦苦哀劝无动于衷,最后咎由自取,一入关即被秦兵生擒,最后客死秦地。可悲的是,怀王之子顷襄王即位后居然让罪魁祸首的子兰担任最高官职令尹,屈原的下场也就可想而知。子兰为打击政敌屈原,在顷襄王面前不断造谣,顷襄王一气之下把屈原赶出朝廷,流放到鄂渚(今湖北武昌县境内),继而更加远逐到溆浦(今湖南中西部)

 

8.

“国家不幸诗家幸,赋到沧桑句便工”,正是这种无比悲怆的国恨家仇成就了屈原不朽的文学奇葩。屈原所流放的地方在当时可谓人迹罕至,荒凉异常。屈原的《涉江》对此有过记载:“入溆浦余儃佪兮,迷不知吾所如。深林杳以冥冥兮,乃猿狖之所居。山峻高以蔽日兮,下幽晦以多雨。霰雪纷其无垠兮,云霏霏而承宇。”恶劣的自然环境,悲苦的境遇让屈原这位昔日的贵族“颜色憔悴,形容枯槁”。

 

9.

但更让他难以忍受的是精神上的无比折磨,“信而见疑,忠而被谤,能无怨乎?”虽然屈原“亦余心之所善兮,虽九死其犹未悔”,仍希望有朝一日报效国家,虽“路漫漫其修远兮,吾将上下而求索”!但当国破家亡之际,屈原感伤自己报国无门,在政治理想完全破灭之时,作《怀沙》之赋,抱石沉江以身殉国,享年63岁。

其时为顷襄王二十一年(前278)夏历五月初五日,后来这一天成了端午节,人们希望用这个节日永远纪念伟大诗人的不朽灵魂。屈原死后不久,楚为秦所灭。但是屈原这位悲剧英雄却永远为世人所铭记,并成为民族精神的象征。

 

10.

1300多年后,时年22岁的青年才俊苏轼感伤屈原之事,遂作《屈原庙赋》愤然高呼:“自子之逝今千载兮,世愈狭而难存。贤者畏机而改度兮,随俗变化斫方以为圆。”苏轼认为,屈原为士人的万世楷模;但屈原之后大多数士人却成圆滑庸碌的奸诈小人,这是为什么?他指出,罪恶的根源不在士人,而在朝廷。不幸的是,正如屈原哀悼鲧之受罚不公一样,苏轼后来也因政敌攻击,因言获罪,流放黄州。为什么历史老是周而复始!

 

11.

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,虽然秦朝之前已有流放的萌芽,但它和后世作为五刑之一且仅次于死刑的流刑并不相同。

上古的流放,罪犯或政敌要被驱逐出国门。这就是《礼记·大学》所说的“唯仁人放流之,迸诸四夷,不与同中国。”对于那些犯了错误的人,仁德的君王会将他们流放,不让他在中国居住,让他与蛮夷为伍。想想看,那时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,宇宙最中央才配称中国。将你驱逐出中国,与野蛮人生活在一起,这种惩罚可够重的。

 

12.

所以,《庄子·徐无鬼》说:“子不闻夫越之流人乎?去国数日,见其所知而喜;去国旬月,见所尝见于国中者喜;及期年也,见似人者而喜矣;不亦去人滋久,思人滋深乎?”离开中国数日,见到自己的熟人就开心;离开中国数月,见到以前在中国见的东西,就高兴;离开中国数年,见到长得像人的东西就狂喜。总之,那时和现在不一样,出国绝对不是一件好事。

但是后世的流放则是将犯罪者放逐到本国控制范围内的边远地区,而非国门之外,犯罪者还在中国境内,当然流放的地点肯定好不了,通常是极远而无人烟的地方。

 

13.

另外,先秦的流放刑罚主要针对政敌,但是使用并不普遍,尤其是春秋、战国之际,多国并立,楚材晋用,各国非常注重人才,“此处不留爷,自有留爷处”,如果将一能人“流放”出境,不但起不到惩戒的作用,而且等于把人才推向敌国,有百害而无一利,所谓“入楚楚重,出齐齐轻,为赵赵完,叛魏魏伤”。而后世的流放则比较普遍,这主要是天下一统,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

 

 

第五章 生离死别的流放 

二、流刑的萌芽——迁徙刑

14.

进入秦汉,流放又得到进一步发展。秦始皇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迁徙刑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问答》记载了几个关于适用迁徙刑的案例。其一是某盗贼窃取“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,迁之”,小偷偷了不满220钱,就可以被判处迁徙刑。其二是:“啬夫不以官为事,以奸为事,论可(何)也?当(迁)之”,国家的官员不好好干活,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也可以判迁徙之刑。

 

15.

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封诊式》还有一个关于不孝的案件:有个因为犯罪被剥夺官爵的人甲(士伍)因为儿子不孝顺,请求官府将其子断足,然后流放到蜀郡边远县份,并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官府答应了该士伍的请求。该案可算是开对不孝加以治罪的先河。在此后许多朝代,子孙如果不孝,只要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,父母都可请求官府将其流放,这些忤逆不孝的子孙常由内地发配到云、贵两省,而且一般不许赦免,除非遇到特旨恩赦,并经父母等亲属同意,才有释放的可能,重返故里。

 

16.

此外,在秦朝,对于统治有危险性的人物除了斩杀,另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迁徙到边远地区。当时最著名的被判迁徙的“反革命集团”与长信侯嫪毐有关。相传嫪毐与秦太后有私情,被封为长信侯威权日盛,并与太后私下密谋,拟俟嬴政死后,即将两人的私生子立为嗣王,后来此事被发现。据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记载:始皇九年(前238)长信侯嫪毐作乱而觉,后兵败被抓,嬴政将其以及主要党羽五马分尸,车裂而死,并灭其族。

 

17.

嫪毐的门客,有些罪轻的被判三年劳役(鬼薪),还有些被剥夺爵位并被流放到了蜀地,“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”。相传是始皇生父的文信侯吕不韦也因嫪毐案被牵连,被罢去相国之职,后被迁往蜀地,于是成就了《吕氏春秋》这部伟大作品的诞生,所谓“不韦迁蜀,世传吕览”,这也算是“艰难困苦,玉汝于成”的一个注脚吧。由于当时的四川过于荒凉偏僻,加上年纪大了,又被亲子驱逐,吕不韦难免急火攻心,两年以后就撒手西去。

 

18.

吕不韦死后,他的门客偷偷地将他葬了。嬴政得知此事后下令:门客中有临丧哀哭的,如果是三晋地区的人,要被驱逐出境,离开秦国;如果是秦国人且俸禄在六百石以上的,就要削夺官爵并处迁徙刑;俸禄在五百石以下而没有临丧哭吊的,也要迁徙,但可保留官籍。嬴政为什么对吕不韦如此仇恨,不知是否与其身世有关,也许正是因为害怕自己的秘密为人所知,所以急于与吕不韦划清界限,以示自己血统清白。

 

19.

据说当时嬴政曾咬牙切齿地指出“自今以来,操国事不道如嫪毐、不韦者,籍其门,视此。”至于嬴政生母秦太后,最初也被流放雍城,但后来被人劝说,“秦方以天下为事,而大王有迁母太后之意,恐诸侯闻之,由此倍秦也。”嬴政从政治角度考虑,害怕其他诸侯会因此说三道四,背叛秦国,影响统一大业,于是将母亲接回咸阳,复居甘泉宫。

上述事例说明,迁徙刑在秦代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刑种,但它仍与后世作为主刑之一的流刑有一定区别。

 

20.

首先,从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的记载来看,秦代迁徙刑的适用对象大都属于对轻罪的处罚,如盗窃。其次,秦代迁徙刑的目的及量刑标准并不十分明确,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移民的性质,因而迁徙地往往是选择国家最需要开发的地区,如四川。

两汉时期,大一统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趋于稳定,迁徙刑也进一步发育成熟,但它仍然是一种权宜之策,并未纳入正式的刑罚体系。这一时期凡因罪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称“徙边”或“流徙”。与秦代相比,此期的流放刑的位置逐渐接近后世的流刑,即已渐次升级为死刑之下的“减死罪一等”,广泛适用于上层官吏及其家属。

 

21.

据《汉书》西汉元、成二帝以后“减死罪一等”屡见史载,如元帝京房、张博案。该案是中国古代非常著名的因官员泄密而被处刑的案件,当然它更多的还是带有政治斗争的特点。

京房是当时的大学者,其主要研究方向为《易经》,一时名满天下,淮阳王的舅父张博对他非常仰慕,于是跟随他学习《易经》,并把女儿许配给京房。京房每次朝见,回家之后,都把跟元帝之间问答的话告诉张博。后被政敌石显得知此事,于是指控京房泄漏朝廷机密(术语叫“漏泄省中语”)跟张博通谋,诽谤治国措施。于是京房跟张博同时下狱,绑赴街市斩首,两人的妻子因为“减死罪一等”而放逐到边塞。

 

22.

到了东汉时期,封建统治者本着“以全人命”的原则将“减死罪一等”运用于一般的死囚特赦,东汉后期又将迁徙与劳役刑结合起来执行,如东汉桓帝时马融、灵帝时蔡邕及其家属等皆受此刑,这些都表明了迁徙刑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过渡。

马融是东汉时期的著名学者和教育家。和今天的很多学者一样,出仕之心太重,涉足官场这趟浑水,却不谙为官之道,得罪了大将军梁冀,梁冀诬陷马融贪污,马融遂被免官并流放朔方,当然他后来得到赦免,还升了官,享年88岁。

 

23.

另一位遭殃的学者蔡邕,相比马融,运气就差多了。蔡邕是东汉后期著名的文学家和书法家,蔡文姬这位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奇女子就是他的女儿。蔡邕在灵帝时官拜郎中,负责校勘书籍,却因弹劾宦官而被流放,地点和马融一样,也是朔方。献帝时董卓强迫他出仕为侍御史,官左中郎将。董卓被诛后,蔡邕为王允所捕,死于狱中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汉代的迁徙刑时有适用,但它更多的还是保留着《尚书·舜典》中“流宥五刑”的代刑痕迹,它并未列入国家法定的常用刑,常常是依据皇帝的敕令变通适用,因此它还是一种临时性、例外性的措施,并非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。

 

第五章 生离死别的流放 

三、流刑的形成

24.

流刑正式进入法典是在北朝时期,北朝诸代统治者总结了迁徙刑施用七百余年的经验,将“赦死从流”确定为量刑原则,流刑制度正式形成,成为封建五刑介于死刑和徒刑之间的常刑。这在中国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,它标志着肉刑被彻底抛弃,表明刑罚从重到轻的进化规律,也体现了人类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。

为什么流刑制度正式实施于北朝,这里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吗?

 

25.

这就不得不从汉文帝废除肉刑说起。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废除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多年的肉刑。这一改革无疑其有划时代的意义,使得奴隶制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进化,标志着刑罚从野蛮逐渐向文明迈进。但是,在改革之初却出现了一些事与愿违的情况。在某种程度上,废除肉刑不仅没有降低刑罚的残忍性,反而使得其残忍性有所加大。

文帝除肉刑的具体内容是:以髡钳城旦舂(重劳役刑)代替黥刑,以笞三百代替劓刑,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,以弃市代替斩右趾。

 

26.

然而这种改革存在两个重大的弊病:

其一是废除肉刑后,斩右趾者弃市,生刑入死刑,这显然是徒有轻刑之名,而有重刑之实(外有轻刑之名,内实杀人)。事实上,文帝以笞三百、笞五百分别代替劓刑、斩左趾本是仁慈之举,但在实际执行中又因笞刑数太多,笞刑部位为人体背部要害,而使许多罪不当死者也被打死。一时出现受刑人“率多死”的局面。笞刑于是成为名副其实的死刑。

 

27.

其二是在徒刑与死刑之间没有过度的中间刑,导致不同刑种之间轻重失衡、罪刑失当。作为一种刑罚体系,它必须由轻重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一个层次鲜明的有机体,各种刑罚应当具有良好的衔接性。旧五刑虽以肉刑为主,过于残酷,但是生、死刑之间还是能够做到轻重衔接的。如今肉刑被废除,又缺乏衔接死刑的中间刑,经常会出现轻重失衡的局面,“死刑既重,生刑又轻”的现象屡有发生。面对这种现象,在缺乏限制国家刑罚权法治思想的古代,司法官员也就习惯于“从重、从快”了,结果那些本来不该处死的人都被“严打”了,滥杀、多杀的不良后果也就不可避免,“一时所杀岁以万计”。

 

28.

针对废除肉刑出现的弊端,汉末魏晋时期围绕肉刑的存废问题有过旷日持久的争论。但是肉刑终究没有在魏晋之际恢复,究其原委,可能是肉刑的名声太不好听了,魏晋的最高统治者都不愿意背上残暴的名声。虽然一些统治者认为恢复肉刑有一定必要性,但一遇到反对意见,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斟酌再三,恢复肉刑也就始终是一个建议,而没有成为现实。在肉刑存废之争中,王朗可谓是坚定的反对者,他认为可以劳役刑作为中刑代替肉刑。这种建议为北朝统治者所借鉴,他们正是基于王朗的这一设想,在前代经验上,提出“赦死从流”这一创造性的思想。

 

29.

流刑终于成为正式刑种,刑制轻重不当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,肉刑基本上被扔进历史的垃圾桶,刑罚向着文明迈进了一大步。

北朝流刑制度对后世的刑罚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,并奠定了后世五刑制度的基础。具体而言,北朝的流刑制度有如下特点:

第一,流刑被正式列为五刑之一,位列死刑和徒刑之间,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。而在先前,虽然秦汉已有迁徙刑,但它并未成为法典中的正刑,它主要是针对判死罪人员的恩赦,只是一种“减死罪一等”的临时变通的措施,并不属于正式的刑种。

 

30.

据《魏书·刑罚志》记载,北魏的法定刑有五种,即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。流刑为死刑之下、徒刑之上的固定刑种。北齐、北周和北魏大致相似,北齐刑制为:死、流、刑(徒)、鞭、杖,北周亦为杖、鞭、徒、流、死五等。这显然和隋唐等后世的新五刑基本相似。流刑作为生死之间的中间刑的地位为法律所确定,这也就解决了肉刑废除后刑罚体系的轻重悬殊导致的弊端。

 

31.

第二,流刑的目的是惩戒与戍边并重,将流人徙边为兵是当时普遍的一种形式。其实在秦汉时期,迁徙刑就已经具备这一目的。秦二世时大赦“徙”者从军抗击陈涉义军,显然就是将罪人充军以抗强敌。西汉时也经常让罪民西征西域匈奴,如汉代的“屯戍法”,就是将罪人发配边疆,从事农业生产,供应军需,同时本人又作为兵士,抵御匈奴。所以沈家本说:“徙民实边之策实创于错(指晁错),不独汉代行之有效,乃千古至计也……”由于南北朝时期,军阀割据,连年混战,兵源紧张是一个普遍现象,这就不得不重视罪人这一庞大群体的人力资源了。

 

32.

对于这个问题,北魏高宗与其臣僚曾有过一段精彩的对话。陇西王源贺曾上书高宗:“臣闻人之所宝,莫宝于生命;德之厚者,莫厚于宥死。然犯死之罪,难以尽恕,权其轻重,有可矜恤。今就寇游魂于北,狡贼负险于南,其在疆场,尤须防戍。臣愚以为非大逆、赤手杀人之罪,其坐赃及盗与过误之愆应入死者,皆可原命,谪守边境。是则已断之体,更受全生之恩;徭役之家,渐蒙休息之惠。刑措之化,庶几在兹。

 

33.

《虞书》曰:‘流宥五刑’,此其义也。……高宗纳之。已后入死者,皆恕死徙边。久之,高宗谓群臣曰:‘源贺劝朕宥诸死刑,徙充北番。诸戍自尔至,今一岁所活殊为不少,生济之理既多,边戍之兵有益’。”这一段对话的意思再明显不过了,既然边防压力如此之大,兵源又如此紧张,那为什么不将一部分死刑犯“废物利用”,这既可以换一个君上仁慈的好名声,让犯人感激涕零,拼死效力,同时又可以解决兵力问题,还可以开发西北边区,促进社会经济发展,从而达到“奸邪可息,边陲足备”之目的。

 

34.

一箭三雕之策,何乐不为。然而,如果想想流放戍边之人所处的地点“春风不度”,如此萧瑟荒凉,以及流人遥望故土,今生今世却无法返回的内心悲苦,并且随时遭遇战争,生死悬于一线,那这种刑罚其实也就不那么仁慈了。说穿了,统治者从来就没有把百姓当成人,更何况罪人,百姓的生命不过是实现统治目的的工具,只不过有时披着所谓仁慈的外衣。

 

  

第五章 生离死别的流放 

四、流刑的光大

35.

将流刑制度发扬光大的是唐朝,这也是中华民族最辉煌的一段时期,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中华法系的精髓,这一时期的流刑制度基本成为后世流刑的典范。唐律将流刑定为三等,分别是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称为三流,以距家乡的远近来确定刑罚的轻重,三流都要强制服劳役一年。此外,又创立了加役流作为部分死刑的替代刑。

 

36.

在唐高祖执政期间,一度被废的肉刑曾有过抬头,武德年间死刑中的一些内容被改为断右趾,但是“断趾”这种残酷肉刑一经恢复就受到人们的责难,因此素有仁爱之风的唐太宗在即位之初就将断趾法废除,“改为加役流”,即“流三千里,役三年。”显然,这种加役流是死刑犯的一种特赦之刑,属于特殊流刑,在五刑体系之外,因为犯人不仅流三千里,而且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再加二年。在唐太宗之后,肉刑制度就基本没有在正式的五刑制度中出现。

 

37.

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,体现儒家“明德慎罚”“恤刑慎杀”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的思想,唐代的流刑被广泛适用,以往可被判处死刑的许多犯罪都降为流刑,所谓君王“不忍刑杀”故得以“宥以于远也”。唐代有相当一部分流刑是由死刑改判的。如玄宗朝曾多次下诏,要求“降天下死罪从流”,“制天下死罪降从流”。

又如,太和元年,兴平县有一人名叫上官兴,酒醉杀人后逃跑,于是官府将其父亲关进大牢,上官兴闻讯,为救父亲,自首请罪。有关方面考虑其“自首免父之囚”的行为,奏议“减死配流”,文宗皇帝大笔一挥,下诏“免死,决杖八十,配流灵州”。

 

38.

另外,唐律还有“议贵”的规定,官吏除图谋不轨,叛逆谋反外,也多可改死为流。如唐太宗贞观十六年(642),广州都督党仁弘收受贿赂达百余万之多,律应当处死。太宗哀其年老且有功,宥党仁弘,贬其放庶人,流放于钦州。宪宗元和十四年(819),盐铁福建院官权长孺受贿,起初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但权长孺的母亲刘氏向皇帝求情,宪宗悯其母耄年于是将权长孺流放康州。

由于流刑毕竟是一种介于死刑和徒刑的中间刑,带有限制死刑的特点,有重罪轻判之意,但是为了和徒刑拉开差距,体现流刑的严厉性,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要先行杖罚。

 

39.

这个口子一开,流刑限制死刑的作用在实际上就大打折扣,因为棍棒之下冤鬼太多,因此后来统治者适当减少了杖罚的适用。《唐会要》卷40《君上慎恤》云:“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,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,各致殒毙。乃下诏曰‘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,前后总五十九条,决杖既多,或至于死。其五十九条内……今后量留一十二条,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。’”流刑附加杖罚的范围有所缩小。但到唐后期,由于统治权处于风雨飘摇之际,流罪附加决杖的范围又有所扩大,特别是在新颁布的格后敕,也就是所谓的特别法中经常看到决杖后流的规定。

 

40.

其实这也是封建统治者惯用的把戏,治乱世用重典,在对统治能力极度不自信之时,往往会大举突破法律规定,法外施刑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决杖后流虽然是唐朝的通例,但是对于某些特殊人群,杖罚则是对这些人的宽大处分,因为杖罚之后,流刑就不再适用。在交通非常不便的古代,打一顿总比被赶到荒凉贫瘠的蛮夷之地要强得多,因此以杖代罚也就应运而生。如《唐律·名律》规定:诸工、杂户及太常音人者,犯流者,二千里决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,留住,俱役三年……其妇人犯留者,亦留住。

 

41.

《唐律疏义》对此解释道:此等不同百姓……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,合流二千里者,决杖一百,二千五百里者,决杖一百三十;三千里者,决杖一百六十;俱留住,役三年……妇人之法,例不独流,故犯流不配,决杖,留住,居作。诸工、杂户属于为统治者服务的技术人员,而太常音人则是直接为皇帝服务的太监,对于这些人当然与一般百姓不同,可以特殊照顾。至于这些人的女眷,由于性别原因,加上负有照顾这些专业人士的义务,为了让她们的丈夫或男性亲人更好地为统治阶层服务,因此也就可以一并宽大了。总之,刑罚适用的不平等都是服务于统治者的需要,这在古代中国实在是太稀松平常的事情了。

 

42.

流刑毕竟是重于徒刑的一种重刑,因此其残酷性也是不言而喻的。唐朝的流刑虽然有流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这三流的区别,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按照规定的里程发配,其选择的地点通常是发配到地远天荒,贫瘠落后的边远地区,如岭南、安南、黔中、剑南等地。而流人最集中的流放之地则是岭南道。岭南最北部距京城3700多里,最南部的灌州(今越南荣市)距京城6700多里,远远超出三流的最高限制。

 

43.

在当时交通如此恶劣的情况下,犯人带着沉重的枷锁长途跋涉,其痛苦可想而知,大诗人李白就曾被流放黔中夜郎,途经三峡写就《上三峡》,曰“巴山夹青天,巴水流若兹。巴水忽可尽,青天无到时。三朝上黄牛,三暮行太迟。三朝又三暮,不觉鬓成丝。”三峡中有一座黄牛山,由于水流曲折加上逆水行舟速度迟缓,因此一连三天都未曾远离黄牛山,山峦始终在视线之内。行路之苦,可见一斑,流人在无限痛苦的行程中心情滞重也就可想而知了,真是所谓“青天无到时”。

 

44.

当然,李白的运气还是不错的,船至白帝城时忽然得到被赦免的消息,心境豁然之际也就有了“朝辞白帝彩云间,千里江陵一日还。两岸猿声啼不住,轻舟已过万重山”的传世名篇。

只不过大多数受刑之人就没有太白的运气了,在他们看来,岭南简直就是鬼门之关。唐代诗人杨炎的《流崖洲至鬼门关作》称:“一去一万里,千之千不还,崖洲在何处?生度鬼门关。”不知今天的人们到了崖洲(今三亚)这所谓的天涯海角,在感叹大好河山如此多娇之时,是否能够体会古代流人的心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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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时,岭南是怎样一个地方啊!荒冷偏僻,瘴厉横行,习俗迥异。很多流人都是在长途跋涉中一命呜呼,即使幸运地赶到流放地,也很难逃过疟疾肆虐、水土不服的厄运。因此,就连为流人送行之人也相信,他的朋友永远也不可能回到故土,此去就是永别。唐代诗人王建的《送流人》一诗道出个中悲苦:“见说长沙去,无亲亦共愁。阴云鬼门夜,寒雨瘴江秋。水国山魈引,蛮乡洞主留。渐看归处远,垂白住炎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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